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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不是私人会所
来源:tom      时间:2004-11-30

  上海双年展开幕时,都会面临一个非双年展中的艺术家自发在开幕时用行为艺术的方式介入开幕式的事件,而这种事件总是以被禁止甚至被警察带走后不了了之的。但是尽管这样,往后还会遇到这样的事件,这就涉及到如何合法地管理艺术家在双年展开幕式上的偶发行为表演的问题。比如第五届上海双年展开幕时,香港艺术家柯伟震身穿儿童服装,脸的一半涂上红色,扎了一根长辫子,脚下挷两只搪瓷杯,一步步地从美术馆外走进了美术馆,就在从一楼向二楼的台阶上,几个保安上来就要将他拉走,而这位艺术家拉着楼梯的扶手一点都不松手,结果上来了六七个保安连拖带拉、好不容易地将他关进了美术馆的一个没有窗户的小储藏室,这时从美术馆阶梯上柯伟震的嘶喊到这个小房间内的保安喘着粗气的声音,就算是完成了柯伟震行为表演的全过程。这到成了展览的一个亮点,观众都忙着将这一时刻拍摄下来,而保安像是有了用力气的机会。当然这次警察没有像2002年上海双年展时强权拘留行为艺术家,当警察看这位艺术家的香港身份证后,态度变得平和一些,保安也端了开水和肯德基快餐,说着几句你这是违法的之类的话,就用警车要送他回住的地方,从而平息了这次行为艺术家与保安的纠纷。


  纠纷虽然平息,但问题依然存在,从警察所给予的结论来讲,艺术家还是属于违法,只是这次就不处理了。所以此事并没有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解决。就如警察用警车送这位艺术家回住处,其实是变相的将艺术家从美术馆强行拉走的一种行为。而保安一齐将这位艺术家拉进一个小房间也明显属于侵犯了艺术家权利。我们需要从法律上来讨论这种行为艺术的合不合法律是现在更重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宪法能否真正保障到艺术家的合法权利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高氏兄弟对上海美术馆张晴的专业访谈中,就如何看待本次上海双年展开幕式中保安强行拉走一个做行为艺术的艺术家的事件和上海美术馆到底有没有禁止行为艺术的明确规定的提问中,张晴只说了不允许的一个理由是,好比别人没有请你,你自己就来了,当然是不能允许的(见<任何展览都不能包罗万象—张睛访谈>“美术同盟”网)。张睛的这种比喻完全身为美术馆的工作人员而不知道美术馆的性质,这一点也受到了高氏兄弟的批评,因为美术馆是公共领域而不是私人会所。他用的比喻完全是私人会所的逻辑。从这种公共领域的性质来说,我们就可以明确双年展开幕时能否有让艺术家进行偶发行为的权利,或者在什么情况下,艺术家可以从事偶发行为的。我们假定有两种情况的偶发行为不能被允许,即艺术家扰乱了开幕秩序,而使得正常的开幕式无法进行,或者艺术家侵犯了其观众或者艺术家的合法权利,那么这种行为也不能被允许,因为它违犯了法律。而如果没有构成上述的危害,那么艺术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过来说,不管是观众、还是保安和警察,禁止艺术家的做法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都构成违法,因为美术馆与公共场所相比较,它不但是一个公共场所,而且是一个专业的公共场所。从当代艺术展览来说,当代艺术本来来源于它自身的口号,人人都是艺术家,社会就是雕塑,所以又是最为活跃的公共场所,或者它是从大众娱乐的公共空间进入思想表达的公共空间,所以如果是从事着当代艺术展览的美术馆,都要将这一宗旨放在首位,以不违背当代艺术的思想原则的任务。


  我们还是以这次双年展的香港艺术家柯伟震为例来分析一下,艺术家在何种情况下,偶发行为是不能受到阻挠的。曾在2002年上海双年展开幕后的一天,柯伟震与他的艺术小组同样在对着美术馆的公园小道上做了一个<城市妖魔>的行为,以呼应那次双年展的“都市营造”的主题。行为表演一如这次柯伟震的风格,男扮女装,涂脂抹粉,撑着花伞,一扭扭地来回走了一遍。当我们不从艺术角度去讨论这个行为有没有意义,而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讨论有没有违法时,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清晰了起来,因为就这个行为本身虽然会让行人看着奇怪,但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哪怕他们不是在公园而是马路的人行道上这样行走,也不能认定他们为扰乱社会秩序,如果警察出面劝阻也要有个条件,就是,假如他们的行为引起了围观而影响了正常的交通时才能进行,哪怕大家都将他们看成是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干涉他们,因为他们并没有精神病患者的对他人的危害,总之,在大街上,法律是根本无法禁止这种行为,有没有这种行为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有没有兴趣去这样做,只要他不站在马路中间阻挡交通,或者在人行道上阻挡行人走路就只能被允许。公共场所都是这样,那么美术馆这样一个艺术公共场所,有艺术家这样去做行为就没有理由不被允许,甚至于美术馆没有这个权力不允许艺术家去做这种偶发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只是这一点让张睛搞不明白,因为他完全不知道社会还有一个公共领域这样一个概念。


  还是再回到上双年展开幕时的艺术家偶发行为表演。2002年上海双年展,那位被警察拘留的艺术家所作的行为,只是举了一个抗议美术馆的不正当做法的牌子,就这个言论本身哪怕是说错了也不影响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就象举报失实都不负法律责任那样),而本次双年展上香港艺术家柯伟震的这种行为表演,最多只是一个打扮异样的人在美术馆内走来走去,而这个行为在美术馆的观众都会明白是一个艺术家行为,而不会认为他另有什么企图。所以这也必然会导致无论对美术馆还是观众来说既不构成扰乱开幕秩序,也不构成侵犯其他人的权利。针对这种行为表演,美术馆就没有任何的理由去禁止,不要说美术馆,就是这样走在大街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世界各地的不少城市都有街头艺人的表演,美术馆的当代艺术展还容纳不了这种艺术家的非营利行为艺术?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双年展开幕时艺术家的偶发行为,在保安与艺术家发生冲突的时候,警察应该禁止的是保安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艺术家的行为,因为保安在这个事件中构成了侵权,如果是保安在执行美术馆的命令,那么是美术馆的责任人构成了侵权,因为美术馆不是黑社会,保安也不是黑社会打手。法律的公正恰恰体现在这一点上,警察不是与保安合穿一条裤子,而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并应该对这种美术馆与保安的行为予以制止。我们现在的宪法修正案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种保障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有待于一点一滴地做起的工作,双年展开幕式上艺术家的偶发行为表演权利,就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向警察介绍当代艺术的知识也应该是双年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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