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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的道德维度的守护——读德沃金《原则问题》
来源:      时间:2005-11-1

  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Ronald Dworkin,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几近完美的法律人形象: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善美德。德沃金赋予这个理想的法律人以处理疑难案件的非凡才智和至上德性。最近由德沃金所著的《原则问题》中文版一书鲜明体现了这些特点。


  《原则问题》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并且也涉及道德哲学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了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由主义,我们是否应当对法律和道德持怀疑态度,如何定义集体繁荣,什么是法律解释,法律何以与其说是发明的事情,不如说是解释的事情等理论问题;它还探讨了一些迫切的法律和政治实践问题。比如,给予黑人和少数民族公民优先提供工作机会和大学入学资格是否公平;是否有合理的违法行为;建立新闻审查制度和查禁黄色作品是否不利于人类文明进步;为了保卫国家安全而审查图书是否不公平;当犯罪率正在上升时,嫌疑犯拥有什么权利;社会正义是否意味着经济平等;普通法法官在做出司法裁决时是否应当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是否应当做出政治判决,等等。而这些问题围绕一个根本的问题展开:法治国的至上德性是什么以及法律人应当如何成为法治国至上德性的坚定守护者。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出色的回答。


  通过解读《原则问题》,我们可以读到德沃金与哈特、菲什、罗蒂、波斯纳理论纠葛的起源,读到德沃金的公民权利思想和宪政思想,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究竟有没有正确答案的出色论证,读到德沃金对一些有争议案件的杰出法律评论。我们也可以读到德沃金对法律人包括法学家提出的严格要求:即法律人应当具有严格的法律人共同体约束力。那种约束力首先表现为法律人(和法学家)在思考根本性问题时确立起来的基本理念,即“原则优先于政策”的理念。法律研究和法律批评是一个解释活动。德沃金一再强调这是一项“解释”的事情,而不是一项“发明”的事情,法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德沃金在书中关于“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与“文学解释”的关系,“解释”与“客观性”的关系的探讨,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中肯回答。德沃金主张两者要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解释的事业是一项发现的事业,一项政治事业。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深刻关切,德沃金则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要坚决地拒绝主观性和随意性而坚持客观性和严肃性,批评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我们不得不承认德沃金在论证上的前后一致性和严格性。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明确提出了他后来在《至上的德性》中系统阐明的法理学思想,即对美国宪法进行“道德解读”的重要性。对于法律的道德维度的守护是法律人的至上德性。德沃金要把那个道德维度明朗化,阐明了对法律和宪法进行道德解读的理由,认为像波斯纳那样试图在法律事务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维度的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


  在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巨变和“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时代,德沃金是中国法学家应当认真对待的法学家。中国法律人从德沃金那里获得的教训是,法律人应当具有一套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人首先应当依照法律的原则进行思维,如果法律人共同体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应当是一个坚持法律原则的共同体,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在原则问题上,德沃金看不到罗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学希望”、“想象力”或“充满诗意的梦想”。这是严肃、认真和细致的法律研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沃金也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的必要约束。要想做到这一点,它便要求法律人坚持原则,坚持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思维,尤其是法律人应当遵循“原则先于政策”的法学思维逻辑,区分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的主要任务在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是狭隘的、封闭的。法律人应当拒绝来自非法律学科领域的如经济学家、哲学家、文学批评家的指导。德沃金强调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判断应当是道德判断延伸”和“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的主张值得中国法律人认真对待。德沃金一直对法律经济分析颇多微词,根本的原因在于后者忽视了“法律的原则”,即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以平等关切和尊重的原则。德沃金对法律经济分析的批评是击中要害的。不过法律除了注重正义以外,的确还要思考效率等问题。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中所持的“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的主张使其在与法律经济分析运动的对峙中处于守势。20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经济分析运动将很快成为过去”的预言显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德沃金在当代法理学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简言之,《原则问题》对法律的政治基础、立宪意图、法律解释、疑难案件、司法正义、公民权利和自由、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利弊、新闻审查制度等重要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对英美司法实践和前沿理论问题给予了以同等关注,是理解当代西方法理学、政治哲学发展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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